村民组长私自将集体土地发包给他人的合同无效

村民组长私自将集体土地发包给他人的合同无效

发布时间:2017-12-18 18:00:04 来源:内蒙古长安网 责任编辑:李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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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6月4日,鄂尔多斯市杭锦旗某镇某村民小组原任社长杨某某在未召开村民大会、未经过村民讨论的情况下,擅自以村民小组名义与非本组织成员王某签订了《土地承包协议书》,将本村集体土地180亩发包给王某使用,承包期限为5年,承包费总计20000元。合同订立后,杨某某按约将该土地交付王某使用。村民发现这一情况后,要求王某返还土地。但王某坚称,其是与村民小组组长签订的合同,是有效合同,拒绝返还土地。而原社长杨某某也称,他所收取的承包费已缴纳村集体欠供电局的电费,并非为了谋取个人私利。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村民们只好将二人诉至杭锦旗人民法院,要求确认杨某某与王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书》无效,并要求王某返还180亩土地。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之规定,故原任社长杨某某擅自将集体土地承包给被告王某的行为无效,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书》无效,被告王某应当返还180亩土地。但为了维护农村和谐稳定,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多次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同意被告王某继续耕种一年,待2017年秋收后收回土地,被告王某自愿放弃在其承包经营期间的承包费及在上述土地中投入的财力、物力等经济补偿。

 

  法官说法:该案的核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不同于一般的企业法人和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土地承包经营等,必须经过村民会议决定方可办理,村委会主任和村民小组长无权自行决定。村委会主任和村民小组长擅自代表村委会、村民小组对外签订的相关合同,因为违反上述法律强制性规定,其所签订的合同无效。(乔宏刚 刘浩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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