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当前高速公路客运车辆管理现状与对策
发布时间:2012-10-05 17:17:00 来源: 责任编辑:柴红
为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高发的势头,今年11月,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了集中整治“三超一疲劳”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其中重点的就是客车超速、超员和疲劳驾驶。由于高速公路具有快速、安全、高效的特点,高速公路作为陆路交通主干道,已经成为最主要交通运输方式。当前,高速公路车流量不断增加,长途客运车辆更是以高速公路为主要通行道路,如何确保客运车辆的安全、减少客运车辆交通事故的发生,成了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下面,就本人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分析当前客运车辆管理存在的不足,并就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客运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谈几点看法。
一、客运车辆管理现状及不足
运营机制。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社会不断发展,道路客运由过去国营客运企业垄断逐步转变为国营客运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挂靠经营的多元化组合形式。大型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普遍较高,各项制度措施配套完善,客运驾驶人的教育管理、车辆性能保养维护和各项安全制度措施的落实比较到位,驾驶人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较强;部分小型的私营客运企业、挂靠经营的个体车辆,内部安全管理比较混乱,安全制度不落实,车主、驾驶人过于追求经济利益,安全意识淡薄;旅游包车私下揽客、转租,随意改变运营线路的现象时有发生,个别私营企业的对挂靠的个体客运车辆只收管理费,缺乏有效管理监督,给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
道路通行能力。近年来高速公路里程实现了较快增长,但是,仍然跟不上人、车、物的不断增长的需要。比如京哈高速公路,车流量已经大大超出了设计流量。由于车流量大,在匝道、互通立交、主线收费站及服务区等位置容易出现交通瓶颈,很容易引发交通事故造成堵塞,并引发次生事故。如我大队辖区塔山服务区现在频频出现交通拥堵,甚至时常堵塞至主干道上,究其原因是服务区建筑面积小,排队加油车辆较多,有时等待加油车辆排到主干道上,车辆无法通行,高速公路的车流量剧增远远超出原来计划的通行效率。
客运驾驶人。一方面是随着道路运输业的飞速发展使高素质驾驶员的供求矛盾日益突出,导致部分技术水平较低的驾驶员进入客运驾驶员队伍。另一方面,较低水平的驾驶员进入客运队伍,这些驾驶人往往存在技术素质差、路况不熟悉、车况不熟悉等问题,遇到突发情况往往无法正确处置。
群众交通安全意识。相当一部分群众特别是农村群众交通安全意识淡薄,贪图方便,在高速公路上直接乘坐过往客运车辆,对客运车辆存在人货混载、超员、超速也视而不见,有的甚至公然阻挠公安交警部门正常执法。在春运时期,有的乘客竟然主动配合客车驾驶人逃避交警检查,甚至还有个别群众在交警查处客车超员违法时,帮车主、驾驶人说情,根本就没有把交警查处客车超员交通违法当作是保护其交通安全的执法行为。
交警部门管理现状。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的实践证明,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疲劳驾驶、停车上下客是诱发客运车辆交通事故的几大因素。交警部门对于这些行为的查处和整治,目前很大程度还停留在依靠路面巡查与定点检查进行查处,近年来,随着流动测速、固定测速和区间测速系统的投入,成效较为明显。但是管理手段仍显单一,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大部分高速公路上还每有做到的视频监控、测速系统的全面覆盖,业主与公安机关之间的监控系统缺乏交流共享;警力增长与车辆和违法行为的增长不成比例。一些交通违法行为取证和打击难度大,尤其是对于最容易引发交通事故的疲劳驾驶,证据收集与认定上较为困难,往往难以发现和查处,从而留下安全隐患。
社会管理格局。预防交通事故是全社会的责任,需要社会各界的齐心协力、共同管理。但从当前现实情况来看,仍然是靠公安交警一家来唱“独角戏”,预防交通事故还没有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格局。另外,在对超员等客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上,国家法律法规也作了明确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规定:“对客运企业所属车辆超员违法,经处罚不改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要人员处罚”,对违法驾驶人除《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记分、罚款处罚外,还要向违法驾驶人管辖地的交通部门抄告,追加处罚,增加违法驾驶人的成本,但现实工作中这些规定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
二、客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
超速。一是超速和低速的矛盾。从高速公路通行车辆性能来看,大部分长途客运车辆性能相对较好,行驶速度快。部分重型货车、小型货车,由于严重超载或车况较差,行驶速度慢。客运车辆行驶速度较快,遇上前方速度较慢的车辆就必须变更车道频繁超车,一快一慢,在发生雨雾天气时,或者出现疲劳驾驶、麻痹大意等情况时,容易引发追尾事故。二是超速导致的失控。另外,在长期高速行驶更容易引起驾驶员麻痹大意。一旦行驶到瓶颈路段、积水路段、故障车、路障或者一些紧急情况,如果驾驶员操作不当,就会导致交通事故。三是爆胎。长期高速行驶,特别是在夏天高温天气,容易导致车胎爆胎。后果轻的就是必须停车更换轮胎,而在高速公路的停车是严重的交通事故隐患;后果重的容易因措施不当导致失控碰撞护栏、翻侧或与其他车辆碰撞等交通事故。
超员。一是严重影响机动车机件安全行驶的性能。超员导致车辆超过核定的载质量行驶,各个部件都超负荷运转,导致出现爆胎、钢板断脱、制动器失灵等现象的发生,容易引发交通事故;二是增大了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在高速公路上,由于行车速度快,造成事故的损害性后果非常严重,客车超员,发生事故后造成人员伤亡的数据也会相应增大;三是保险理赔受到影响。根据车辆保险理赔的有关规定,如果客运车超员行驶发生的交通事故,对超员部分乘客保险公司将不予理赔,给客运车主、驾驶员带来很大的经济负担,特别在发生重特大事故以后,可能出现车方倾家荡产也不抵受害人应得的损害赔偿金,也容易因索赔无门造成矛盾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停车上下客。客运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上下客,一是尾随的车辆如果车距过近或驾驶员精神不集中,就很容易引发追尾事故,特别是在行车道、超车道或雨雾等恶劣天气及夜间停车尤其危险;二是扰乱了交通秩序和客运车辆经营秩序。由于客运车辆在高速公路上经常停车上下客,容易行成一些临时上下客的黑点;三是乘车人带来了安全隐患。在高速上乘车或下车的乘客,就必定要在高速公路上行走甚至穿越中央隔离带,这样就有很大的危险性,成为事故的诱因。
疲劳驾驶。疲劳驾驶在长途车辆中普遍存在,虽然长途车基本上配备2名驾驶员,但是由于长时间在车上工作,不能得到很好的休息,在中午、深夜等时段特别容易疲劳。当前,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休息、睡觉的现象时有发生,因疲劳驾驶引发的失控、停车休息引发的交通事故也不在少数。
三、加强客运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的几点建议
加强源头管理。一是提高客运车辆驾驶员准入标准,并加强监管力度,对多次违法的驾驶员要取消其客运车辆驾驶资格。严格客运车辆源头交通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全力防范交通事故,保障客运车辆交通安全。二是要强化客运车辆驾驶人的交通安全和警示教育。加强客运驾驶人的安全教育,文明驾驶,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针对雨雪、路面结冰、大雾、高温天气等恶劣气候条件进行安全行车教育,确保行车安全。四是落实客运车辆检验制度。客运车辆出车前、收车后进行认真细致的检验,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进行保养维护和修理。对安全技术检验不合格车辆,坚决不准上路参加营运,杜绝客车“病车”上路。切实把各类交通安全隐患解除在客运车辆出站之前。
实行联合执法。虽然目前各地已全部贯彻客运车辆“一次违法,三次处罚”,各地安监、运管等部门也全面加强对客运车辆的监管力度,由于各部门的不统一,自身职责的限制,需要由地方政府牵头,交通、公安、运管、安监等部门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措施,不定期交流工作情况,妥善解决客运市场监管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继续推进交通、公安等部门的联合执法建设,优化执法资源、提升执法实效,多领域、深层次的开展客运市场监管工作。交通部门要加强对驾驶人交通安全教育管理,规范企业内部安全运作机制,并根据客运市场现状,继续打击无证、无照、非法从事道路客运的“黑车”;交警部门依法查处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对于客车超员的,处罚后还要移交交通部门处理。发现客运车辆有多起违法未处理的,除按规定处罚外,还同时通报给车属单位、当地运管部门备案,情况严重的还要通报当地安监部门。车属单位、运管部门根据交通违法情况,对驾驶员、车主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和经济处罚。
实现科技管理。落实有效措施,全面推广客运车辆安装GPS定位仪系统,并保持运行正常,便于监管。公安、交通部门加强客运车辆驾驶人GPS全球定位仪使用情况的检查,对未安装或者已经安装但没有按规定使用的,从严进行处罚,不得参与运营,确保措施落到实处,规范驾驶人行为,保障客运车辆交通安全。
转变运营方式。对跨省的长途客运车辆运营机制进行改革。现在跨省际的客运车辆动辄连续驾驶几天几夜,一个行程就是上千公里,车和驾驶员都得连续运行,人容易疲劳、车容易出故障,自然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应该重新规划道路客运运作模式,限制客运车辆单程运行距离,如以1000公里为限制,超出里程的在中转站换乘。确保驾驶员、车辆得到充分的休息,提高安全系数。同时,对客运车辆下半夜运行进行严格的限制,例如禁止客运车辆下半夜通行。
正面宣传引导。对于模范遵守交通法规、职业素养高、安全行车无事故的优秀客运车辆驾驶人,及安全管理机制健全,责任制落实到位的客运企业要予以鼓励和表彰,并收集好素材积极协调新闻单位重点进行宣传报道,以典型引路,树立“守法行车光荣、违法行车可耻”的良好风尚,营造和谐的交通环境。
一、客运车辆管理现状及不足
运营机制。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社会不断发展,道路客运由过去国营客运企业垄断逐步转变为国营客运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挂靠经营的多元化组合形式。大型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普遍较高,各项制度措施配套完善,客运驾驶人的教育管理、车辆性能保养维护和各项安全制度措施的落实比较到位,驾驶人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较强;部分小型的私营客运企业、挂靠经营的个体车辆,内部安全管理比较混乱,安全制度不落实,车主、驾驶人过于追求经济利益,安全意识淡薄;旅游包车私下揽客、转租,随意改变运营线路的现象时有发生,个别私营企业的对挂靠的个体客运车辆只收管理费,缺乏有效管理监督,给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
道路通行能力。近年来高速公路里程实现了较快增长,但是,仍然跟不上人、车、物的不断增长的需要。比如京哈高速公路,车流量已经大大超出了设计流量。由于车流量大,在匝道、互通立交、主线收费站及服务区等位置容易出现交通瓶颈,很容易引发交通事故造成堵塞,并引发次生事故。如我大队辖区塔山服务区现在频频出现交通拥堵,甚至时常堵塞至主干道上,究其原因是服务区建筑面积小,排队加油车辆较多,有时等待加油车辆排到主干道上,车辆无法通行,高速公路的车流量剧增远远超出原来计划的通行效率。
客运驾驶人。一方面是随着道路运输业的飞速发展使高素质驾驶员的供求矛盾日益突出,导致部分技术水平较低的驾驶员进入客运驾驶员队伍。另一方面,较低水平的驾驶员进入客运队伍,这些驾驶人往往存在技术素质差、路况不熟悉、车况不熟悉等问题,遇到突发情况往往无法正确处置。
群众交通安全意识。相当一部分群众特别是农村群众交通安全意识淡薄,贪图方便,在高速公路上直接乘坐过往客运车辆,对客运车辆存在人货混载、超员、超速也视而不见,有的甚至公然阻挠公安交警部门正常执法。在春运时期,有的乘客竟然主动配合客车驾驶人逃避交警检查,甚至还有个别群众在交警查处客车超员违法时,帮车主、驾驶人说情,根本就没有把交警查处客车超员交通违法当作是保护其交通安全的执法行为。
交警部门管理现状。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的实践证明,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疲劳驾驶、停车上下客是诱发客运车辆交通事故的几大因素。交警部门对于这些行为的查处和整治,目前很大程度还停留在依靠路面巡查与定点检查进行查处,近年来,随着流动测速、固定测速和区间测速系统的投入,成效较为明显。但是管理手段仍显单一,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大部分高速公路上还每有做到的视频监控、测速系统的全面覆盖,业主与公安机关之间的监控系统缺乏交流共享;警力增长与车辆和违法行为的增长不成比例。一些交通违法行为取证和打击难度大,尤其是对于最容易引发交通事故的疲劳驾驶,证据收集与认定上较为困难,往往难以发现和查处,从而留下安全隐患。
社会管理格局。预防交通事故是全社会的责任,需要社会各界的齐心协力、共同管理。但从当前现实情况来看,仍然是靠公安交警一家来唱“独角戏”,预防交通事故还没有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格局。另外,在对超员等客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上,国家法律法规也作了明确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规定:“对客运企业所属车辆超员违法,经处罚不改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要人员处罚”,对违法驾驶人除《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记分、罚款处罚外,还要向违法驾驶人管辖地的交通部门抄告,追加处罚,增加违法驾驶人的成本,但现实工作中这些规定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
二、客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
超速。一是超速和低速的矛盾。从高速公路通行车辆性能来看,大部分长途客运车辆性能相对较好,行驶速度快。部分重型货车、小型货车,由于严重超载或车况较差,行驶速度慢。客运车辆行驶速度较快,遇上前方速度较慢的车辆就必须变更车道频繁超车,一快一慢,在发生雨雾天气时,或者出现疲劳驾驶、麻痹大意等情况时,容易引发追尾事故。二是超速导致的失控。另外,在长期高速行驶更容易引起驾驶员麻痹大意。一旦行驶到瓶颈路段、积水路段、故障车、路障或者一些紧急情况,如果驾驶员操作不当,就会导致交通事故。三是爆胎。长期高速行驶,特别是在夏天高温天气,容易导致车胎爆胎。后果轻的就是必须停车更换轮胎,而在高速公路的停车是严重的交通事故隐患;后果重的容易因措施不当导致失控碰撞护栏、翻侧或与其他车辆碰撞等交通事故。
超员。一是严重影响机动车机件安全行驶的性能。超员导致车辆超过核定的载质量行驶,各个部件都超负荷运转,导致出现爆胎、钢板断脱、制动器失灵等现象的发生,容易引发交通事故;二是增大了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在高速公路上,由于行车速度快,造成事故的损害性后果非常严重,客车超员,发生事故后造成人员伤亡的数据也会相应增大;三是保险理赔受到影响。根据车辆保险理赔的有关规定,如果客运车超员行驶发生的交通事故,对超员部分乘客保险公司将不予理赔,给客运车主、驾驶员带来很大的经济负担,特别在发生重特大事故以后,可能出现车方倾家荡产也不抵受害人应得的损害赔偿金,也容易因索赔无门造成矛盾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停车上下客。客运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上下客,一是尾随的车辆如果车距过近或驾驶员精神不集中,就很容易引发追尾事故,特别是在行车道、超车道或雨雾等恶劣天气及夜间停车尤其危险;二是扰乱了交通秩序和客运车辆经营秩序。由于客运车辆在高速公路上经常停车上下客,容易行成一些临时上下客的黑点;三是乘车人带来了安全隐患。在高速上乘车或下车的乘客,就必定要在高速公路上行走甚至穿越中央隔离带,这样就有很大的危险性,成为事故的诱因。
疲劳驾驶。疲劳驾驶在长途车辆中普遍存在,虽然长途车基本上配备2名驾驶员,但是由于长时间在车上工作,不能得到很好的休息,在中午、深夜等时段特别容易疲劳。当前,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休息、睡觉的现象时有发生,因疲劳驾驶引发的失控、停车休息引发的交通事故也不在少数。
三、加强客运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的几点建议
加强源头管理。一是提高客运车辆驾驶员准入标准,并加强监管力度,对多次违法的驾驶员要取消其客运车辆驾驶资格。严格客运车辆源头交通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全力防范交通事故,保障客运车辆交通安全。二是要强化客运车辆驾驶人的交通安全和警示教育。加强客运驾驶人的安全教育,文明驾驶,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针对雨雪、路面结冰、大雾、高温天气等恶劣气候条件进行安全行车教育,确保行车安全。四是落实客运车辆检验制度。客运车辆出车前、收车后进行认真细致的检验,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进行保养维护和修理。对安全技术检验不合格车辆,坚决不准上路参加营运,杜绝客车“病车”上路。切实把各类交通安全隐患解除在客运车辆出站之前。
实行联合执法。虽然目前各地已全部贯彻客运车辆“一次违法,三次处罚”,各地安监、运管等部门也全面加强对客运车辆的监管力度,由于各部门的不统一,自身职责的限制,需要由地方政府牵头,交通、公安、运管、安监等部门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措施,不定期交流工作情况,妥善解决客运市场监管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继续推进交通、公安等部门的联合执法建设,优化执法资源、提升执法实效,多领域、深层次的开展客运市场监管工作。交通部门要加强对驾驶人交通安全教育管理,规范企业内部安全运作机制,并根据客运市场现状,继续打击无证、无照、非法从事道路客运的“黑车”;交警部门依法查处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对于客车超员的,处罚后还要移交交通部门处理。发现客运车辆有多起违法未处理的,除按规定处罚外,还同时通报给车属单位、当地运管部门备案,情况严重的还要通报当地安监部门。车属单位、运管部门根据交通违法情况,对驾驶员、车主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和经济处罚。
实现科技管理。落实有效措施,全面推广客运车辆安装GPS定位仪系统,并保持运行正常,便于监管。公安、交通部门加强客运车辆驾驶人GPS全球定位仪使用情况的检查,对未安装或者已经安装但没有按规定使用的,从严进行处罚,不得参与运营,确保措施落到实处,规范驾驶人行为,保障客运车辆交通安全。
转变运营方式。对跨省的长途客运车辆运营机制进行改革。现在跨省际的客运车辆动辄连续驾驶几天几夜,一个行程就是上千公里,车和驾驶员都得连续运行,人容易疲劳、车容易出故障,自然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应该重新规划道路客运运作模式,限制客运车辆单程运行距离,如以1000公里为限制,超出里程的在中转站换乘。确保驾驶员、车辆得到充分的休息,提高安全系数。同时,对客运车辆下半夜运行进行严格的限制,例如禁止客运车辆下半夜通行。
正面宣传引导。对于模范遵守交通法规、职业素养高、安全行车无事故的优秀客运车辆驾驶人,及安全管理机制健全,责任制落实到位的客运企业要予以鼓励和表彰,并收集好素材积极协调新闻单位重点进行宣传报道,以典型引路,树立“守法行车光荣、违法行车可耻”的良好风尚,营造和谐的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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