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内蒙古政法委副书记杨汉中一审被判死缓
9月30日16时,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汉中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杨汉中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依法判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杨汉中,1954年10月17日出生,曾任满洲里市市委副书记、满洲里市人民政府市长;呼伦贝尔市市委常委、满洲里市市委书记;兴安盟盟委书记;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副书记等职务。
法院认定:2000年至2012年,杨汉中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或向他人索取财物49次。其中,非法收受满洲里市扎赉诺尔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徐某某给予的85万元,向其索要50万元;非法收受北京强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某某给予的839388.6元,向其索要200万元;非法收受李某某给予的97万元,向其索要100万元;非法收受北京鑫源港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张某某给予的价值1269390元的楼房1套;非法收受满洲里市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某给予的20万元及价值2452274元的别墅1套,向其索要50万元;非法收受满洲里市富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何某给予的美元2万元;非法收受北京普阳润林科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祝某给予的11万元;向内蒙古发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王某某索要150万元及价值346080元的商铺1间;非法收受满洲里市口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某给予的11万元;非法收受内蒙古源龙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给予的美元3万元;非法收受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杨某某给予的价值2461836元的别墅1套,向其索要200万元;非法收受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吕某给予的50万元,澳元4万元;非法收受满洲里佳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某给予的2万元,向其索要7359079元及美元15万元;非法收受内蒙古鑫泰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姜某某给予的1000万元;非法收受内蒙古森发林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李某某及北京市金妞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给予的360万元;非法收受陕西丹扬华厦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周铁军给予的30万元;非法收受辽宁省调兵山市兴盛煤炭经销处赵某给予的20万元,美元5万元;非法收受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副旗长丁某某给予的美元10万元;非法收受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副旗长白某某给予的30万元。
2007年年底,在兴安盟盟委、行署新建党政机关综合办公楼,并采用拍卖原盟委、行署办公场所等国有资产及土地的方式筹集新建办公楼资金的过程中,杨汉中接受红都公司经理王国金的请托,向盟党政机关综合办公楼筹建工作领导小组指示要将与原盟委、行署相连的居民住宅土地(宗地编号为220号)整体出让、开发。该地块于2008年5月1日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发布挂牌出让公告,明确了该宗地出让现状为“毛地”。同年6月1日红都公司竞得220号地块土地使用权。后杨汉中擅自决定将本应由开发商红都公司承担的220号地块拆迁费用变更为政府承担,并要求政府拆成“净地”再交付红都公司。根据杨汉中的指示,筹建组于2008年6月至2010年11月为220号地块支付拆迁、安置等费用共计49456705元。
法院认定,杨汉中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索取、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请托人款物,合计人民币40378047.6元、美元35万元、澳元4万元,其中,索贿共计人民币13205159元、美元1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杨汉中在处置兴安盟原盟委行署土地过程中,滥用职权,擅自决定将原本由开发商承担的拆迁安置费用变更为政府承担,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9456705元,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且情节特别严重。杨汉中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杨汉中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且能够积极退回大部分非法所得的款物,具有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杨汉中并有检举他人违纪线索的立功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杨汉中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其所具有的上述从轻处罚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依照《刑法》的相关法律条文对其定罪量刑。
宣判后,杨汉中当庭表示不上诉。
(王祯 马丽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