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母亲杀子法院对其强制医疗

精神病母亲杀子法院对其强制医疗

发布时间:2014-02-20 09:01:36 来源: 责任编辑:柴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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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人民法院受理本县首例申请强制医疗特别程序案件。精神病患者何某某带着自己的亲生儿子一起自杀,结果儿子死亡,何某某因抢救及时自杀未遂,法院依法决定对何某某实施强制医疗。
  家住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七台镇的何某某(现年32岁),其子孙某今年10岁,其丈夫体弱多病,无劳动能力。为了维持生计,何某某先后摆过地摊、开过商店,艰难地维持着一家人的生活。近年来,何某某一家入不敷出,几乎全靠亲友资助。
  在生活的重压之下,面对一贫如洗的家境和重病缠身的丈夫,何某某患上了严重的心理疾病。2013年6月9日下午,何某某带着儿子从县城赶往乡下公婆家吃饭,饭后,何某某和儿子在公婆家留宿。次日清晨6时30分,一家人吃完早饭,公公和婆婆像往常一样去地里干活儿。何某某把儿子领到厨房,先用菜刀在自己手腕上剁了一刀,然后对儿子说:“妈不想活了,你也跟妈一起走吧,省得活着受罪”。边说边用菜刀在儿子手腕上划了几刀。疼痛难忍的儿子苦苦哀求道:“妈妈,要死就痛快点儿”。于是,何某某将儿子抱起,头朝下栽进水缸里。随后,何某又想出几种办法自杀,都不能快速见效,后由于失血过多,何某某晕死过去。当日,回家取农药的婆婆发现了溺死在水缸中的孙子和昏迷不醒的儿媳,何某某经抢救及时自杀未遂,孙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经司法鉴定,何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系病理性动机,无辨别和控制能力,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被申请人何某某系精神病人,其实施暴力行为,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孙某的生命,虽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目前何某某仍处于精神疾病发作期间,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遂依法作出上述决定。(白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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