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宣判
3月19日,备受关注的包头市兴华信用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在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2004年2月23日,被告人赵艳萍与他人收购包头市兴华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赵艳萍。2005年1月20日,包头市兴华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华公司)与他人共同设立包头市时代典当有限公司,2005年8月12日公司正式成立,法定代表人赵艳萍。2007年2月5日,兴华公司的股东变更为史和平、史琳、赵艳茹。
2005年,为了扩大公司经营规模,兴华公司以时代典当公司为窗口,以月1.5%至2%的不等利率按期支付利息的形式向社会人员吸收资金。经口口相传为大多数人熟知,逐渐形成了兴华公司按时返利退本的稳定模式。同时,被告人赵艳萍加入中国女企业家协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并在部分社会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获得众多荣誉,使得众多集资参与人慕名前来兴华公司放款。至案发,兴华公司公开向4129户不特定单位及个人吸收公众存款累计发生额45.95亿元,截至案发,导致1397户单位及个人的3.68亿元资金不能归还。
兴华公司为了便于管理,由被告人赵艳萍、史和平对兴华公司全面负责,对吸收存款、支付利息、提取服务费以及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由被告人王新政、赵艳茹、段慧仙、袁丽芬、贺慧君、赵艳丽、赵星东等人负责为集资参与人办理吸收存款、退本返利、解答问题等。同时,兴华公司每月按照被告人吸收存款金额,以0.05%至0.20%不同的比例为各被告人提取服务费。
被告人王新政为兴华公司吸收存款6.98亿元,提取服务费663万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新政主动退回赃款7万元。
被告人赵艳茹为兴华公司吸收公众存款4.37亿元,提取服务费442万元。案发后,被告人赵艳茹退赃总价值879万元。
被告人段慧仙为兴华公司吸收公众存款2.78亿元,提取服务费370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段慧仙退赃总价值360万元。
被告人袁丽芬为兴华公司吸收存款2.66亿元,提取服务费388万元。案发后,被告人袁丽芬退赃总价值489万元。
被告人贺慧君为兴华公司吸收公众存款2.57亿元,提取服务费256万元。案发后,被告人贺慧君退赃总价值257万元。
被告人赵艳丽为兴华公司吸收公众存款2.5亿元,提取服务费249万元。案发后,被告人赵艳丽退赃总价值270万元。
被告人赵星东为兴华公司吸收公众存款0.79亿元,提取服务费78万元。案发后,被告人赵星东退赃13万元。
(敖旭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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