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我区将公告告知电子眼抓拍的交通违法信息
发布时间:2014-04-28 14:55:19 来源: 责任编辑:柴红
4月22日,记者从自治区公安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配合5月1日起即将实施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治区公安厅交管总队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行为信息告知工作规范》,并设计开发了交通违法文本及公告数据生成系统,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记者了解到,《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30日内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据交管总队副总队长弓建强介绍,告知方式有邮寄、电话、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公告等。在目前条件下,受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不准确、不全面等因素影响,采取邮寄、电话、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可能存在告知不到的情况。综合多方因素考虑,交管部门在采取公告告知的基础上,对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准确全面的,同时可以采取邮寄、电话、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告知方式。弓建强说:“这是交管部门便民、利民、服务于民的重要举措,我们将努力做好这项工作,让群众满意。”
(郭蓉 张霄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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