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城假冒品牌洗衣粉注册商标案开庭审理侵权商品数额和货值金额成辩论焦点
2013年9月18日,本报15版以“散洗衣粉简单分装变名牌产品冒充厂家直销,首府破获加工销售假洗衣粉案”为题,对纪某通过网络购买散装洗衣粉和汰渍、碧浪等品牌洗衣粉包装袋,后将散装洗衣粉装入上述包装袋对外销售这起案件进行了报道。4月24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呼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高校法律专业学生等近百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纪某以牟利为目的,自2010年6月份开始,从网络商户手中购买了大量散装洗衣粉以及汰渍、碧浪、立白等洗衣粉的包装袋,在呼市新城区的出租房内将洗衣粉装入包装袋内,伪造成汰渍等洗衣粉对外销售。至案发时,已销售侵权产品106274.2公斤,货值金额达81.7494万元;未销售假冒汰渍洗衣粉150.8公斤,价值0.116万元;另有625公斤散洗衣粉扣押在案。
公诉机关认为,纪某擅自将宝洁公司的一系列“汰渍”图形及文字注册商标用于自己加工的洗衣粉上,使消费者误认为其所销售的洗衣粉为宝洁公司的产品,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且销售金额达81.7494万元,应当对其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
开庭审理过程中,纪某当庭承认其存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但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侵权产品数量和货值金额存在异议。控辨双方主要就侵权产品的数量和货值金额进行了举证并展开辩论。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证人朱某提供的一份发货单据和朱某的证人证言,以证明纪某从网上购买散装洗衣粉的数量。对此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均持有异议。被告人表示,其从河北共购买了10.6吨散装洗衣粉,其中,只对部分洗衣粉进行分包,使用了汰渍等洗衣粉的包装袋,另有部分洗衣粉是散装销售的,但并没有相关销售单据。其辩护律师认为,公诉机关提交的货物单据上并没有纪某的名字,上面备注的联系方式也并非纪某的,因而不能证明单据上所列发货数量即纪某销售的侵权产品数量。另外,辩护律师对纪某销售散装商品的事实进行了举证。
庭审中,公诉机关还出示了物价部门对纪某销售的侵权商品的价格的鉴定,认定纪某所销售的每袋260克的假冒汰渍洗衣粉的价格为2元,以此来证明纪某销售的侵权商品货值金额。对此,纪某的辩护律师认为,该鉴定结论还有待核实。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货值金额应当以实际销售的价格来确定,实际销售价格无法确定的,在实际销售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确定。本案被告人实际销售的价格为260克每袋1.05元,而经过律师市场调查发现,汰渍洗衣粉260克市场售价为每袋1.5元。价格部门的鉴定价格过高。
庭审结束后,合议庭暂时休庭,将在合议后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
侵权产品数量和货值金额的认定,将对案件产生怎样的影响呢?对此,记者采访了此案的承办法官。
承办法官告诉记者,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侵权产品数量和货值金额的认定将直接影响对被告人的量刑。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起刑点为5万元。假冒一种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到25万元,量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量刑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刘娜 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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