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运输毒品罪犯陈晓冬被执行死刑
4月24日上午,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罪犯陈晓冬被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死刑。
2009年11月、12月,陈晓冬两次经朴成玉(同案被告人)、朴成美(另案处理)联系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分别伙同刘明明(同案被告人)、陈雪娇等人至吉林长白县,在鸭绿江边从朝鲜籍毒贩处购得毒品甲基苯丙胺,再携带毒品返回呼市。之后,陈晓冬将实际称重为490克、350克的毒品予以贩卖。
2010年2月初,罪犯陈晓冬经朴成玉、朴成美联系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后,指使刘明明、杨茂盛(同案被告人)携现金9万元和一张户名为陈晓冬的银行卡至吉林长白县。期间,陈晓冬向上述银行卡内存款5.5万余元。经朴成玉联系后,指使刘明明、杨茂盛二人将9万元现金和从银行卡内提取的5.2万元钱分三次交付给朝鲜籍毒贩指定的人员。当月27日上午,刘明明、杨茂盛在鸭绿江边我国境内接取到朝鲜籍毒贩交付的毒品,在携带该批毒品返回呼市时,被警方抓获,当场收缴主要成分为甲基苯丙胺的毒品973克。
呼市中院经审理认为,陈晓冬伙同他人贩卖、运输毒品,其行为已经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罪行极其严重,法院遂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陈晓冬不服,提出上诉。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陈晓冬死刑。4月24日,呼市中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将罪犯陈晓冬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赵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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