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7月1日施行严禁投标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7月1日施行严禁投标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

发布时间:2014-06-18 15:26:36 来源: 责任编辑:柴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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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7日,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公室就将于7月1日施行的新《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就“新办法”中一些重大改动向社会进行通报。
  据了解,2001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后,我区于同年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规定,原《实施办法》的一些规定已显得过于原则,不便于操作,有的条款已不符合目前招投标市场的实际情况。因此,2014年5月9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经过修订的新《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并决定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记者从会上了解到,新《实施办法》针对目前招投标市场存在的招投标操作不规范、评标活动不规范、行政干预过度和监管不力等问题,除把原《实施办法》中合法、适用的条款保留下来外,还规定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投标交易场所,其中,第二十一条、条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等条款还分别以列举的方式详细规定了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中投标人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等一些禁止性行为,同时进一步强化了对这些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细化并补充完善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维护了我区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赵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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