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动迁原房主诉求返还房屋所有权,他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2014年前卖出的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现即将拆迁并获得不菲的补偿,原房主诉至法院请求返还该房屋所有权,他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2006年,新巴尔虎右旗居民唐某因要搬到牧区生活,遂将自己在城里居住的房屋以每平米3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吴某的父亲,但由于当时该房屋无法办理房产证,唐某便以相关单位出具的补办房照介绍信为依据,以便吴某日后办理房屋转移登记。2014年,因父亲去世,吴某继承该房屋。2017年10月14日,因棚户区改造,吴某与新右旗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签订《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唐某得知此事后,想到拆迁补偿款数目较大,便以房屋是借住给吴某一家且未办理过户登记为由,起诉至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请求返还该房屋。
开庭审理时,吴某提交的证据是社区开具的居住证明以及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证明,唐某提交的是当时签订的买卖协议。经过审核,承办法官认定被告吴某系房屋产权所有人,所提交的证据效力大于原告唐某提交的证据效力,最终,依法驳回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物权法》明确规定,不动产权属以登记为准,即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但为避免类似本案的矛盾纠纷发生,还未办理房屋过户的居民,还是应尽快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其乐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