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对涉案财物管理机制作出调整和完善

最高检对涉案财物管理机制作出调整和完善

发布时间:2015-03-09 16:22:03 来源: 责任编辑:杨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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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实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对检察机关涉案财物管理机制作出全面调整和完善。
  针对实践中少数检察机关不依法依规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现象,《规定》明确,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规定》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都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明确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减少对涉案单位正常办公、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影响。
  《规定》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管理机制,认真贯彻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关于办案与保管相分离的要求,规定办案部门应当将扣押物品交由案件管理部门专门保管、将扣押款项存入唯一合规账户,赋予案件管理部门对办案部门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不规范的行为提出监督纠正意见的职责,明确规定案管部门在接收涉案财物时应当审查办案部门查封、扣押、冻结行为是否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
  《规定》进一步严格对涉案财物的日常保管,防止涉案财物损毁、灭失。明确要求对扣押款项及其孳息应当逐案设立明细账,严格收付手续。对实物应当建账设卡,一案一账,一物一卡(码)。对于贵重物品和细小物品实行分袋、分件、分箱设卡和保管。《规定》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对涉案财物的审前返还与先行处置程序。在诉讼过程中,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凡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应当依法及时返还。权属有争议的,应当在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由人民法院判决时一并处理。《规定》还进一步明确诉讼程序终结后对涉案财物的处理期限、责任部门、审批流程、处理方式等,防止违法处理、拖延处理,损害国家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等问题。
  《规定》明确规定信息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将人民检察院的司法办案活动置于人民监督之下。规定检察机关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查询和公开工作,并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行使权利提供保障和便利。善意第三人等案外人与涉案财物处理存在利害关系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相关诉讼权利。(郑赫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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