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发改委原调研员富林涉嫌受贿案开审

本网讯(记者王祯)4月10日上午11时,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发改委)环资处原正处级调研员富林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记者在庭审现场了解到,被告人富林,1958年生人,原系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资处正处级调研员,承任工业处副处长。2014年6月8日,因涉嫌受贿罪被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同年6月18日被包头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7月3日被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起诉书指控,自2008年起,富林在担任自治区发改委工业处副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满洲里市公安局看守所项目的拨款事项上提供帮助。同年,富林又分别在鄂尔多斯精工恒信项目消防工程及后期支付工程款上、赤峰市天奇药业公司申报立项等项目上,利用职务之便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2010年至2014年,富林在担任自治区发改委环资处正处级调研员期间,利用主管节能项目评审、审核及节能环保类技术改造项目中央资金申报工作等职务便利,为多家企业提供帮助并得到了国家补贴,以及在争取中央资金的过程中给予关照,从中收取好处费。从2008年至2014年案发,检察机关共认定其犯有23起受贿行为,数额从1万元到36万元不等,受贿总金额为139万元。
案发后,检察机关依法查证被告人富林家庭的现金、银行存款、房产、保险、手表、车辆等财产共计价值人民币235.2388万元;支出50.3210万元;赠与其儿子家庭339.6692万元。其家庭合法收入共计175.2782万元。富林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310.9508万元不能说明来源。
法庭上,对于起诉书指控的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罪名,富林表示认可。但对起诉书指控的这两项罪名的犯罪事实进行了辩解。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富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另有财产及支出310万余元不能说明来源,应当以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当日20时40分庭审结束,法院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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