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典型案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发布时间:2024-09-11 16:04:19 来源: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岳科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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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随之产生一系列乱象,如网络谣言、网络暴力,更有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发布诈骗信息等不法内容,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严厉打击网络犯罪,筑牢网络安全屏障,托起美好数字生活,是人民法院的责任。让我们通过具体案例,了解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增强安全用网的意识和能力。

【案情回顾】

2021年7月3日,被告人冯某某在QQ群中看到昵称为“发群商代理-梦”的用户发送招聘兼职广告,后冯某某添加对方QQ账号并询问兼职方式,对方给冯某某发送一个附带二维码的招聘兼职广告图片,被告人冯某某、王某某按照“发群商代理-梦”的要求将此招聘广告图片发送至微信群,“发群商代理-梦”以冯某某、王某某转发的次数、群数等每日向二人微信、支付宝转账进行结算。2021年7月,被告人冯某某、王某某购买了整理箱、洗手液、手纸等物品,按照QQ昵称为“发群商代理-梦”、“彩虹西西”等上线的要求,先后在林西县五十家子、统部镇、大板镇,克什克腾旗新开地乡、经棚镇维多利超市门口等人流密集地,通过发放小礼品的方式让来往行人将招聘广告图片发送至微信群中。

2021年10月5日下午,在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维多利超市门口,被告人冯某某、王某某利用扫码发放小礼品的方式,使用行人边某某的手机将上述招聘广告图片发送至边某某手机中十个微信群中并删除转发记录。2021年10月6日9时许,被害人王某在“柳兰社区恒泰一期网格居民群”中看见昵称为“樱花雨落”的用户(边某某)发送的招聘兼职广告,并扫描了广告上的二维码进入临时会话界面,按照会话对方的要求下载了“聚聊”APP,并在该APP中按照“某亿利控股导师”的指导进行投注刷单,被害人王某被诈骗钱款共计人民币135420元。

赤峰市松山区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冯某某、王某某的涉案手机进行了电子数据检验,侦查机关依法提取了二人手机中的微信聊天记录、QQ聊天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支付宝交易流水等,侦查查明:被告人冯某某、王某某为他人实施诈骗向9000余个微信群中发布招聘广告并非法获利人民币210415.56元。

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王某某向侦查机关主动上交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某、王某某利用信息网络,为实施诈骗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告人冯某某、王某某系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冯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王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王某某案发后向侦查机关上交部分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被告人冯某某、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分别依法判处相应刑罚。

【法条链接】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提示】

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若是被不法分子利用,极易成为滋生犯罪的温床。近年来,微信等即时通讯服务应用程序极大便利了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群众可以随时随地获取信息、进行交流;与此同时,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而设立通讯群组的犯罪行为也呈现出了扩张态势。本案是依法打击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典型案例,我们在严厉打击网络犯罪的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要保持清醒头脑,切勿为了蝇头小利落入不法分子的陷阱。“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学习相关法律知识,预防网络诈骗,筑牢网络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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