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克石市法院发出2023年首份儿童人身安全保护令

牙克石市法院发出2023年首份儿童人身安全保护令

发布时间:2023-02-27 18:10:18 来源:呼伦贝尔长安网 责任编辑:
分享到:

  近日,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依法高效审查,发出2023年首份儿童人身安全保护令,为家暴受害人撑起一把法律“保护伞”。

  申请人李某某10岁,因长期遭受其母亲张某1及继父张某2殴打、辱骂、威胁,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请求禁止被申请人张某1及张某2实施身体伤害及精神侵害。

  法院在审查李某某提供的伤情照片等证据后,秉承“当日申请,当日发送”原则,第一时间驱车赶往135公里外的博克图镇,发出人身保护令,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张某1及张某2对申请人李某某实施家庭暴力、精神侵害。若被申请人违反人身保护令,视情节轻重给予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为申请人李某某进行心理辅导,调节情绪。

  法官提示:

  家暴不是法外之地,更不是“家务事”。孩子是家庭、社会和国家的未来,本应在充满关爱与安全的环境中成长,而本案中张某1及张某2的暴力行为已对孩子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留下了童年暴力阴影。法院及时、高效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正是告诫所有家庭施暴者,家庭是温暖的港湾,不是充满硝烟的战场,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二十五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微信

微博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