凝聚法治合力 深化多元共治
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入驻鄂托克旗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工作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构建“检察+综治”协同联动机制,主动融入党委领导的社会治理格局,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检察服务中心入驻鄂托克旗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
一、党建引领,高位推动入驻工作
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检察服务中心入驻旗综治中心工作,将其作为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抓手,与综治中心建立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以轮班制的形式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检察人员常驻综治中心,形成“信息互通、资源共享、问题联治”的工作模式。
二、整合资源,打造检察服务新阵地
入驻期间,我院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设立“检察服务”窗口,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信访接待、矛盾调解等“一站式”服务。通过与农牧、司法、信访等多部门联动,推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与基层治理深度融合。如,针对群众反映的相邻嘎查草牧场纠纷问题,联合相关部门开展“法律会诊”,实现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入驻以来,通过综治平台共受理群众诉求1件,化解矛盾纠纷1起,群众满意度达100%。
三、普法宣传,夯实基层法治根基
结合综治中心人员流动大、覆盖面广的特点,我院定期开展“法律进社区”“法治大讲堂”等活动,对群众关心的电信诈骗、未成年人保护、国家司法救助等热点问题进行普法宣传,通过制作宣传手册等方式,引导群众依法维权,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将以入驻综治中心为契机,持续深化检力下沉,完善“检察+综治”长效机制,探索“网格+检察”服务模式,推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为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贡献检察力量。
四、检察服务窗口受理的案件类型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二)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三)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认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认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
(四)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认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认为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
(五)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民事支持起诉申请的;
(六)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复议申请,或者赔偿金支付申请的;
(七)不服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刑事赔偿决定或者民事、行政诉讼赔偿决定,或者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判决、裁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
(八)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控告、申诉;
(九)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申诉或者控告;
(十)认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存在违法情形,或者认为执行机关或者执行人员存在违法情形的控告或者举报;
(十一)对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案件中违法行为的申诉、控告;不服其他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作出的处理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或者对其他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除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情形之外的违法行为的申诉或者控告;
(十二)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的控告、举报;
(十三)反映加强、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和意见;
(十四)其他信访事项。
鄂托克旗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检察服务9号窗口。地址:鄂托克旗乌兰镇布日都路阿尔巴斯街道交叉口西100米路北。电话:0477—6216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