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判了!

2021年10月8日,赤峰市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受理被告人杨某与康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依康某申请,裁定查封杨某的木材加工机械设备一套,尼桑轿车一台、重型牵引车一台,同时向杨某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并告知其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损坏财产。

2021年10月25日,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定杨某于2022年4月1日前偿还康某借款本金10.5万元。杨某在明知名下财产已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于同年12月将木材加工机械设备按照废铁价格变卖,同时以2万元的价格把尼桑轿车变卖。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25年6月11日,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向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财产已被司法机关查封,仍进行变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最终,被告人杨某因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本条共规定了四种行为:
1.隐藏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物品。
2.转移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主要是指将已被查封、扣押的物品转移到他处,脱离司法机关的掌握,或者将已被冻结的资金私自取出或转移到其他账户。
3.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物品。这是指将已被查封、扣押的物品以各种形式卖给他人。
4.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物品。这种“毁损”包括采用打碎、拆卸、涂抹等破坏性手段使物品失去原貌,失去原来具有的使用价值和价值。
上述四种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之一,情节严重的就可构成本罪。需要指出的是,本条规定的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行为不仅限于刑事诉讼,也包括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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