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肇事,交强险还能“兜底”吗?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不仅是一句宣传口号,更是对每位驾驶人的基本约束。然而,在实际生活中仍有一部分驾驶人心存侥幸,认为即使发生交通事故还有车辆保险为其“兜底”。但这种想法是极其错误和危险的!醉酒驾驶是法律禁止性行为,在此情形下,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仅是垫付性质,最终责任仍应当由驾驶人承担。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被告杨某醉酒后驾驶轿车行驶,与同向在前张某甲驾驶的三轮电动车(载着张某乙)尾部相撞,致三轮电动车侧翻。张某甲、张某乙、杨某受伤。本次事故经赤峰市宁城县公安局交通事故管理大队认定:被告杨某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甲、张某乙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杨某驾驶的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2024年10月,宁城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赔偿给张某甲21000元、张某乙4500元。2025年11月,某保险公司向宁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立即支付某保险公司垫付款25500元。
法院审理
本案为追偿权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之规定,本案被告杨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符合上述追偿情形,原告某保险公司作为案涉事故车辆的交强险承保公司已经实际向受害人支付了赔偿款25500元,故某保险公司享有向杨某追偿的权利,某保险公司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示
1.“赔付”不等于免责,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向事故受害者进行赔付是出于保护受害者、维护社会稳定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但这并不代表违法驾驶的肇事司机可以被免除法律责任。
2.“追偿权”是法律赋予保险公司的权利,其目的是为了严惩酒后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防止违法者因有保险而逃避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体现了“谁违法,谁担责”的法治原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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