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无证+高速肇事=“醉”上加“罪”

醉驾+无证+高速肇事=“醉”上加“罪”

发布时间:2025-12-17 10:30:08 来源: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岳科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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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你叫个代驾吧”

“不用!我自己还能开着上高速呢”

 醒醒!无证酒驾上高速的“勇士”

 想知道这些“迷惑行为”到底踩了哪些法律红线?一起通过下面这个案例了解一下吧。

案情回顾

 2025年10月29日,张某无证、醉酒驾驶一辆小型轿车由万利收费站驶入G65包茂高速公路,行驶至包头方向90KM+700M处时,与前方从左至右第三车道内正常行驶的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张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4.79mg/100ml。

 经依法审查,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检察机关认为张某具有未取得驾驶资格上高速道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三个从重情节,决定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对张某提起公诉。最终达拉特旗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检察官提醒:法律红线不可逾越,安全责任重于泰山。无证驾驶、醉酒驾驶、酒后上高速公路行驶是法律禁止并严厉处罚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时刻牢记“端起酒杯,放下车钥匙”,切勿以身试法!让我们携手共同维护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个月至六个月拘役,并处罚金: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第十条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

 ……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第十四条对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醉驾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具有下列情形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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